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基建处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等三项​基建制度的通知

2018年12月12日 13:24  点击:[]

校发[2018]43

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等

三项基建制度的通知

 

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移交办法》经20187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2.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3.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移交办法

 

 

2018712

 

 

 

 

 

                                                       

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8910日印发

 

附件 1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基本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三大目标的合理实现,使学校校园基本建设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4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项目招标,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报建、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教学、科研、生活配套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包括财政贴息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基建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办、工会、监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学校党委或校长授权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审议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审议重大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审议重大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认证工作;

    (四)监督和审议基建项目的重大变更工作;

  (五)对基建项目出现的重大失误和造成损失,以及合同重大变更进行研究,并向党委和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制度,监察人员由监审处委派。监察人员对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八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公租房、周转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由相关使用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向学校提出。

 第十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以会议纪要或抄告文件的形式下发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环保厅、规划局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基建处负责委托进行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批准单位组织和主持评审会进行审查和评价,基建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会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补充后,上报项目建设批准单位审查批复。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招标核准要求的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编制了设计任务书,并经过充分论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确定项目概算,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必要时可进行优化设计。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雷、防疫、绿化、交通、房管等专项规划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基建处组织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对施工图的设计方案从使用合理性和功能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 基建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和南昌市招标程序进行招标,法规许可的校内招标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廉政协议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拟定后,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消防、安监、质监等手续。施工单位到学校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配合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签证(变更)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签证(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材料由施工方负责采购,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安装。凡能独立使用且不需要与工程建设配合安装的大型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安装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未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基建工程管理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及时整改,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未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凡施工方拒绝整改,可要求监理方下达停工通知。

第六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与审核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决算的初审。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经监理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基建处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决算资料,确保决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三十六条 监审处负责基建工程预决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提交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终审。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计财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根据监审处提交的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七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校办、工会、监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及使用单位参加项目初验。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等进行质量检查,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组织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八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7修订版(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的有关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和学校综合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管理人员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建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若档案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环节由基建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九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纪委、监审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基建处对竣工决算初步核查后,监审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工程决算、财务结算进行审计,大型项目必须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基建处现场代表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纪委、监审处、工会、基建处的电话均为学校基建工程举报受理电话。

  第五十条 基建处要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负责对基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公示。

 

 

 

第十章 廉洁自律

第五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令,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程序公开透明。

第五十二条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做到坚持原则、严格监管、搞好服务、确保质量。

第五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收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礼品、礼物或现金,更不得向与建设有关联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索取贿赂。

第五十四条  不得参加影响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各类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与对方进行单独接触,应向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方可与对方接触。

第五十五条  不得在签订合同、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中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

第五十六条  对违犯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签证(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施工签证(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我校新建、扩建、改造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签证(变更)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五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

第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执行先申请后实施的原则,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七条   施工签证(变更)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变更)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变更)事由和依据;

5、签证(变更)内容:工程量计算公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须附预算书,由造价人员负责编制);施工说明、施工简图或影像资料;

6、施工单位施工员、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7、监理单位签证意见;

8、监理单位专监、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根据权限甲方代表及工程分管负责人或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第八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变更)

1、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造价清单或施工图纸中未包括或未明确,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工程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工程中途非施工方原因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应急处理费用;

6、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图纸或清单外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内容,需有建设单位相关批示执行。

8、对于图纸或清单中主材、设备等估价项目,由施工方先行申报,监理、甲方、审计共同审定,有造价信息的参照执行,造价信息没有的由四方到市场调查后共同确定内容(品牌、价格、规格、质量、产地、颜色等)。

第九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变更)

1、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2、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3、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4、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5、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6、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7、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9、属于其它直接费的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10、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工程签证(变更)按签证权限办理:单项签证(变更)估算造价2000元以下,由甲方代表审批;单项签证(变更)2000元至2万元,由基建处处长审批;单项签证(变更)2万元至10万元,由基建处提出意见,会同监审处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单项签证(变更)10万元至20万元,按程序报校长审批;单项签证(变更)20万元至100万元,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签证(变更)100万元以上,按程序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签证(变更)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7日内提出签证报监理、甲方,否则视为放弃。甲方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监理、甲方不允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要及时协调处理,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变更)签发后,甲方现场代表、监理方、施工单位在7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施工图上,作为审核竣工图依据;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由甲方现场代表、监理方、施工方、跟踪审计四方复核并留下影像资料方可覆盖。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应经甲方同意后由设计单位签发,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直接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五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处理施工中的实际问题,并向科室负责人和处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过期补签。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应相互一致。

第十九条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甲方代表要按专业不同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甲方代表提出,由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

第二十一条  办理施工签证(变更)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签证(变更)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变更)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处。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处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完整返回基建处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它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工 程 签 证 单

合同号: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申报日期

 

签证依据及说明:

 

 

 

 

                                         日期:

签证内容:

 

 

 

 

 

 

 

 

施工单位:                              日期:

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    日期:

建设单位工程师意见:

 

 

 

 

签名:     日期:

建设单位审计意见:

 

 

 

 

签名:   日期: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 3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建工程移交办法

第一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内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任务,新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构造物)竣工交付验收后,基建处负责将工程资产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资产管理处负责移交后的房产、设备资产的调配管理,后勤保障处负责移交后的物业、日常维护管理,保卫处负责移交后的消防设施使用管理。

第二条   基建处在工程竣工后组织校办、工会、监审处、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及使用单位参加项目初验并签署《江西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附件一)。按图纸要求对土建、水电安装、消防设施等进行质量检查,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有关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三条   新建工程的校内使用交接工作,必须在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并取得所需的消防验收等合格报告后进行。工程具备使用交接条件后,由基建处组织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共同完成工程资产的校内交接工作并签署《江西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交接单》(附件二)。基建处凭验收交接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登记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资料档案按《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和《江西中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由基建处负责整理,原件移交属地政府城建档案馆,并同时将相关资料移交到学校档案馆。

第五条  工程移交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在规定范围项目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维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图纸范围内除以上项目其它项目保修期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学校其他改、扩建工程的移交,均按以上办法参照实行

 

 

 

附件一: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使

校办

监审处

计财处

资产

管理处

保卫处

工会

后勤

保障处

基建处

 

 

 

 

 

 

 

 

 

 

说明:1、此表存基建处,另复印两份,计财处,监审处各一份。

      2、此表内容过多时,可另行补充。

附件二:

江西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交接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基建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竣工日期

 

交接

日期

 

交接内容:(面积、楼层、造价、设备、消防设施等)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交接单位:

 

签字(公章):

       

接受单位:

 

签字(公章):

       








注:交接单一式两份,交接单位、接受单位各一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