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费的收取,依法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上缴综合服务费,防止非税收入流失,根据《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房字【2000】7号)和洪价证2011A0089027号收费许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费的缴纳和收取。
第三条 招标人应缴综合服务费实行预缴制度。
第四条 招标人预缴综合服务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如下:
1、工程施工招标按项目标段投资额的0.4‰;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按项目标段投资额的0.8%;
3、单项工程(每标段)向招标方预收综合服务费最高限额不超过2.4万元。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按实际中标额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招标人须在申请交易场地前将预缴款项转入或直接存入交易中心的综合服务费预缴账户(附①)。
第六条 招标人凭银行回单到交易中心缴费窗口确认到账情况,缴费窗口确认后为其开具预缴收据。
第七条 招标人凭预缴收据和盖有交易中心预缴专用章的“交易场地使用申请表”到交易中心场地管理部门办理场地申请和确认手续。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凭中标通知书、预缴收据到交易中心办理综合服务费的结算。多缴的,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不退现金);少缴的,由招标人补足。
第九条 项目定标后,中标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附②)缴纳综合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投标人保证金退付手续。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逾期不缴纳综合服务费的中标人可以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经多次催收仍不缴纳综合服务费的中标人,可以采用网上公示、发律师函等途径进行追索。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中标人完成综合服务费缴纳后,到交易中心缴费窗口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做好应收与实收综合服务费的登记核实工作,并定期核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上月综合服务费预缴和结算情况,并一次性向市财政非税收入帐户办理已结算综合服务费缴款工作。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和“南昌铁路局建设项目进入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①综合服务费预缴帐号:
开户单位: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南昌银行象北支行
帐 号:791909950300688
②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开户单位: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南昌银行工人支行
账 号:261018110301398X0003
③综合服务费结算表
④综合服务费办理流程图
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
2014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