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复函

日期:2018-12-13 点击数: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复函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61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10-09-07

  公开时限:限时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M00030-0902-2010-0159

  责任部门: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请示》(赣气文[2010]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精神,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下达的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便于操作以及与建设单位发生纠纷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收费透明度,经研究,现将全省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1、全省统一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的计费方式,将目前的按防雷检测点计费转换为按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费。

    2、计费方式转换后,各类建筑物不分防雷等级统一收费标准。全省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最高标准的限额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铁塔、水塔、烟囱的防雷装置检测收费仍按《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个测点收费75元/每次,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收费85元/每次。

    4、对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装置和铁塔、水塔、烟囱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不予收费。

    5、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6、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7、原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中有关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688号

邮编:330004

联系电话:87118829

版权所有:江西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处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1688号  联系电话:87118829   邮编:330004